海关总署发布疫情防控物资申报新规
新增新冠疫苗及检测试剂盒商品编码,明确申报要求
为便利企业申报、提升海关监管效率,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38号公告,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疫苗等防控物资的申报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新增疫情防控相关商品编码
(一)增列商品编码“3002.2000.11”,商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适用于直接用于人体的各类新冠疫苗成品。
(二)增列商品编码“3002.2000.19”,商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适用于新冠疫苗原液。
(三)增列商品编码“3002.1500.50”,商品名称为“以免疫制品为基本特征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四)增列商品编码“3822.0010.20”,商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税目30.02的货品除外”。
(五)增列商品编码“3822.0090.20”,商品名称为“其他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税目30.02的货品除外”。
二、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
(一)编码“3002.2000.11”按“支”申报,计量单位代码“012”。
(二)编码“3002.2000.19”按“升”申报,计量单位代码“095”。
(三)编码“3002.1500.50”“3822.0010.20”“3822.0090.20”统一按“人份”申报,计量单位代码“170”。
三、防护服商品编码适用范围说明
商品编码“6210.1030.10”对应商品为“防护服”,适用于由税则目录56.02、56.03项下化学纤维织物制成的各类具有防护隔离功能的服装,包括防护服、手术衣、隔离衣、罩衣等,无论是否医用、是否一次性、是否成套或连体式。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