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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企业管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慧通关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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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前言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1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信用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同时废止。


立法进程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170号令)
2010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197号令)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225号令)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237号令)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251号令)


修订背景

自2018年实施以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新版《信用办法》进一步优化信用培育、信用修复等制度安排,提升海关信用管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水平。


主要框架

新版《信用办法》共6章40条,涵盖信用信息采集、企业信用等级认定、信用措施应用、信用修复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

1. 规范名称,扩大适用范围
将“海关企业”调整为“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实现对所有相关企业的信用管理全覆盖。

2. 优化管理层级,简化分类体系
保留“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两类,将原“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合并为“其他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形成更加简洁高效的管理架构。

3. 强化守法便利,新增三项便利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新增以下便利:

(1)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不超过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
(2)优先办理进出口通关及相关业务手续;
(3)优先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向其他国家(地区)注册。

4. 规范监管程序,提升认证透明度
将“重新认证”改为“复核”,周期由3年延长至5年。企业信用状况异常时,海关可开展不定期复核。未通过复核的,海关将制发决定书并收回证书。

5. 精准界定失信标准,体现过惩相当原则
失信认定更趋合理:

— 刑事犯罪限于走私犯罪立案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删除“列入信用异常名录超90日”等非严重情形;
— 拖欠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才构成失信,拖欠税款无金额门槛;
— 增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作为失信情形。

新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适用于以下情形:

— 因食品安全、化妆品监管违规或走私固体废物被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

联合惩戒仅针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避免“一刀切”。

6.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支持企业重塑信用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失信企业,在纠正行为、消除影响后,可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根据失信行为危害程度设置不同修复期限:

— 走私或阻碍执法:满1年可申请;
— 违反监管规定被处罚:满6个月可申请;
— 拖欠税款或罚没款项:满3个月可申请。

7. 增设信用培育条款,助力企业提升合规水平
海关将提供信用培育服务,指导企业理解认证标准,提升内控管理、守法规范和贸易安全能力,支持更多企业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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