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 加强再生原料检验监管
海关总署明确8类再生原料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强化固废管控与资源循环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公告〔2021〕39号),自2021年6月10日起,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依法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明确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严禁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或处置。
什么是再生原料?
再生原料是指工业上可回收并通过加工再次使用的材料,常见类型包括塑料再生料、再生钢铁等。相较于新料,再生料价格较低,但整体性能较弱。
哪些再生原料需实施进口检验?检验标准有哪些?
以下再生原料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方可进口:
- 再生钢铁原料:海关编码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须符合GB/T 39733-2020标准;
- 再生黄铜原料:编码7404000020,须符合GB/T 38470-2019标准;
- 再生铜原料:编码7404000030,须符合GB/T 38471-2019标准;
- 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编码7602000020,须符合GB/T 38472-2019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再生原料禁止进口。
其他再生原料进口注意事项
1. 废塑料禁止进口
根据《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所有来源的废塑料(如乙烯、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等聚合物废碎料及下脚料)均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简单清洗、粉碎处理后的混杂塑料颗粒,若物理化学性质不均,仍视为废塑料,不得进口。
2. 再生塑料颗粒进口要求
再生塑料颗粒指通过回收废旧塑料经清洗、粉碎、熔融等工艺制成的颗粒产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需依据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理化指标等进行鉴别。企业申报时应提供产品来源说明,由专业机构结合数据综合判定。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 GB 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 GB 1648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国内固废相关规定管理。需出区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应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海关不再验核批件。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参照执行。
自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此举是推动绿色发展、淘汰落后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禁止“洋垃圾”入境并非最终目标,提升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行业标准与技术水平、支持绿色环保新业态发展才是关键所在。
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严打“洋垃圾”走私,是从源头防控环境污染;加强国内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推进垃圾分类与无害化处理,则实现资源再生与可持续发展。这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利国利民的长远战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