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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发布实施 | 海关帮你划重点!

【商品检验】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发布实施 | 海关帮你划重点! 慧通关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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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拿好小本本记重点了!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新规发布 海关明确检验要求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实施,海关划出重点监管内容

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78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为规范进口监管,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发布第39号和第45号公告,正式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并出台《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明确检验流程、技术要求及结果处置方式。

适用范围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适用于作为炼铁、炼钢、铸造及铁合金冶炼原料使用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工作。再生钢铁原料指经分类与加工处理后可直接入炉使用的铁素炉料产品。

检验要求

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实施检验,不接受转关申请;运往特殊监管区域的不合格货物不得入区。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放射性超标、爆炸物或危险废物等安全风险,须立即暂停作业并采取隔离措施。

海关依据布控指令开展以下六项重点检验:

  1. 放射性污染物检验:货物不得混有放射性物质;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当地本底值+0.25μGy/h;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分别不超过0.04 Bq/cm²和0.4 Bq/cm²。
  2. 分类检验:类别、牌号、物理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附录C要求。
  3. 爆炸性物品检验:严禁混入废弃炸弹、子弹等爆炸性物品。
  4. 固体废物现场排查:经排查或鉴别,不得属于固体废物。
  5. 危险废物检验:危险废物含量不得超过总重量的0.01%。
  6. 夹杂物检验:木屑、废塑料、石块、粉尘等非金属夹杂物含量须符合附录D规定。

结果处置

  1. 各项检验均合格的,予以放行。
  2. 未提供或所提供质量证明书、送货单不符合要求的,允许技术整改;整改合格后放行,不合格则退运。
  3. 放射性、爆炸物、危险废物、夹杂物或分类任一项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货物:
    • 前四项不合格的,责令退运;
    • 分类不合格但仅为申报错误且无混杂的,按申报规定处理;存在混杂的,允许整改或分选后重新申报;无法分选的,责令退运。
  4. 经鉴别属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相关规定处置。

特别提示

  • 装运及存放:应分类存放;每车厢或集装箱原则上只装同一类别、牌号;散装船运时可装多个类别,但须明显标识并尽量隔开。
  • 申报要求:应按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7类18个牌号”标准如实申报,注明具体类别、牌号,不同类别需分项报关。
  • 随附单据:须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信息须一致;质量证明书应包含供方名称、重量、类别、牌号,合金钢需注明钢种及主要合金含量,不锈钢需注明铬、镍含量,并附放射性检验合格证明。
  • 风险防范:收货人应确保采购符合GB/T 39733-2020标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由供货方承担不符合标准或被认定为固体废物时的退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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