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
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营者须经登记并申领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进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高氯酸钾出口的企业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出口活动。登记条件、材料及程序依据《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二、出口经营者应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合同或协议副本;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 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商务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法组织审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的申领与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及文件保存年限等,按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须凭出口许可证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许可证件验放货物。
七、对于未经许可出口、超范围出口或其他违法行为,商务部、海关等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