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单关键项目填制规范详解
明确最终目的国、境内货源地及特殊关系等申报要点,确保合规高效通关
1、最终目的国(地区)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直接运输未经中转的货物,以运抵国为最终目的国;经第三国转运的,以最后运往国为准。同批货物涉及多个最终目的国的,应分别填报。无法确定时,按可预知的最后运往国申报。
2、境内货源地(出口)
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产地难以确定的,按最早发运该货物的单位所在地填写。
3、征免
根据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选择对应征减免税方式填报。加工贸易货物依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若备案为“保金”或“保函”,统一填报“全免”。

4、特殊关系确认
出口货物及加工贸易、保税监管货物(内销除外)免予填报。根据《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具有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否则填“否”:
(一)同属一个家族成员;
(二)互为商业高级职员或董事;
(三)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四)双方均受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
(六)一方持有对方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七)一方为另一方雇员、高管或董事;
(八)同为同一合伙成员,或存在独家代理、经销、受让等经营关联关系。
5、价格影响确认
出口货物及加工贸易、保税监管货物(内销除外)免予填报。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纳税义务人能证明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填报“否”,否则填“是”。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可视作无影响:
(一)与向境内无特殊关系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相近;
(二)与按《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的完税价格相近;
(三)与按《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的完税价格相近。

6、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出口货物及加工贸易、保税监管货物(内销除外)免予填报。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若买方需向卖方或相关方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并符合相关规定,应填报“是”。
无法确认是否相关的,填报“是”;确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未发生支付行为或费用已计入货价的,填报“否”。
7、自报自缴
企业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模式报关的,填报“是”;否则填报“否”。
(来源:本文由海管家报关整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转载请注明来源。)
免责声明:本文旨在传递信息,不构成任何专业建议。内容仅供参考,请自行核实相关信息;图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