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酚反倾销措施延长5年!英国已终止征收
商务部公告:对美、欧、韩、日、泰进口苯酚继续实施反倾销税,自2025年8月29日起执行
2025年8月28日,商务部发布最新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自2025年8月29日起正式施行。此次裁定基于期终复审调查结果,认定若终止措施,相关国家产品对华倾销及对中国产业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因未被列入本次复审申请范围,在2024年9月6日到期后,中国已终止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措施。
美国:英力士 287.2%,兰科运营 244.3%,其他公司 287.2%
欧盟:所有公司统一税率 30.4%
韩国:锦湖P&B 12.5%,LG化学 12.6%,其他公司 23.7%
日本:三井化学 19.3%,其他公司 27.0%
泰国:PTT全球化学 10.6%,其他公司 28.6%
产品范围与执行标准保持不变
本次继续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涵盖产品与2019年第37号公告一致:
- 产品名称:苯酚(Phenol)
- 化学分子式:C6H5OH
- 税则号列:29071110
- 主要用途:用于生产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等,广泛应用于塑料、医药、农药、染料、合成纤维等领域。
苯酚常温下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具强腐蚀性,可燃,微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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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
自2025年8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申报上述国家原产地产的苯酚时,须向海关缴纳相应反倾销税。税额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亦将包含反倾销税作为计税基数。
权利救济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相关利害方如对裁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所涉详细裁定文件可查阅商务部官网公开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