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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 报关宝典
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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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修订,本文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1号)和《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海关总署、外经贸部令第86号)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2008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升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安全与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

其他企业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经营管理状况、监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类管理类别,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海关实行差别化管理措施:AA类和A类企业享受通关便利;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C类和D类企业实施严密监管。

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加强海关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第五条 海关总署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直属海关负责审定和调整本关区企业类别。

第二章 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 AA类企业须同时满足: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年度进出口总值达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通过海关验证稽查,符合管理与贸易安全要求;

(四)每年提交《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 A类企业须同时满足: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违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处罚;

(四)无拖欠税款或罚没款项;

(五)上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报关差错率低于3%;

(七)会计制度健全,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资料真实有效;

(九)按时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规定完成注册登记换证及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存在走私行为;

(二)1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罚款累计超50万元;

(三)1年内两次因侵权被处罚;

(四)拖欠应纳税款或罚没款不足50万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构成走私罪;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

(三)1年内因侵权被处罚3次以上;

(四)拖欠应纳税款或罚没款达50万元以上。

第十条 未出现C、D类情形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

(二)注册后类别未调整;

(三)AA类企业不再符合条件且不满足A类条件;

(四)A类企业不再符合条件。

第十一条 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标准分类管理。

第二节 报关企业

第十二条 AA类报关企业须同时满足: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年度代理报关单及备案清单总量达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通过海关验证稽查,符合管理与安全要求;

(四)每年提交《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十三条 A类报关企业须同时满足: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和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违规行为;

(三)代理货物连续1年未因侵权被没收;

(四)无拖欠税款或罚没款项;

(五)上年度代理报关量达3000票以上;

(六)报关差错率低于3%;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完整反映报关活动;

(八)每年提交《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规定办理注册许可延续及换证手续;

(十)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存在走私行为;

(二)1年内违规3次以上,或罚款累计超50万元;

(三)1年内代理货物因侵权被没收3次;

(四)上年度报关差错率超10%;

(五)拖欠应纳税款或罚没款不足50万元;

(六)拒不配合海关调查涉嫌违规案件;

(七)被暂停报关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构成走私罪;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

(三)1年内代理货物因侵权被没收4次以上;

(四)拖欠应纳税款或罚没款达5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未出现C、D类情形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

(二)注册后类别未调整;

(三)AA类企业不再符合条件且不满足A类条件;

(四)A类企业不再符合条件。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十七条 符合AA类条件的企业可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提交《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符合A类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提交《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第十九条 注册地海关受理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AA类申请应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A类申请应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期间不符合条件,或涉嫌走私、侵权尚在调查的,不予适用AA类或A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C类企业满1年未再发生违规情形的,经申请可调整为B类;D类企业满1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情形的,可调整为C类。

第二十二条 申请类别调整的企业应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直属海关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再符合原类别条件的,海关将依规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第二十四条 管理类别调整决定由注册地海关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自决定之日起按新类别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AA类或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的,暂停相应便利措施,按B类企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或编码变更不影响管理类别,但发生分立、合并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存续分立:承继主要权利义务的企业沿用原类别,其余视为新注册;

(二)解散分立:各分立企业视为新注册;

(三)吸收合并:沿用存续方类别;

(四)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新注册。

第四章 管理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报关企业代理收发货人报关时,分别适用各自管理类别措施。如措施冲突,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任一方为C类或D类的,按较低类别管理;

(二)双方均为B类及以上,按报关企业类别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工贸易中经营企业与生产企业类别不一致的,按较低类别实施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走私罪以法院判决生效时间为准;走私行为、侵权行为、违规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警告或罚款金额低于1万元的违规行为,不计入分类评定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术语解释如下:

“其他企业”:指除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企业;

“中西部”:指除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以外的地区;

“拖欠应纳税款”:指缴税期限届满后超过3个月未缴纳关税及海关代征税;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行政处罚决定期满后超3个月未缴纳罚款、违法所得或追缴价款;

“进出口总值”:以海关统计为准,含贸易与单项数据;

“报关差错率”:上年度报关员记分总次数除以报关单总数的百分比;

“1年”:指连续12个月;“年度”:指公历年;“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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