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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4号) 报关宝典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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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该制度已修订,本文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2006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推动国家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人事部、教育部或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及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回国定居或来华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清单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第四条 上述人员进境清单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可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小客车),海关依法征税后验放。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办理进境物品手续时,须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随身携带或分离运输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如实书面申报,并提交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通过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如实申报并提交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三)进境自用物品的,需填写《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或《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主管海关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审批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消耗性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依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临时运进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所在单位可向海关提供保函,海关按暂时进境物品监管,并要求按期复运出境。

第七条 已获批准回国或来华工作1年以上但尚未取得长期居留证件或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其已到港的自用物品,海关可凭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先予放行,须在6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从境外运进的自用机动车辆属海关监管车辆,接受海关监管。自放行之日起满1年,可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其他监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执行。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离境时,原进境物品以随身携带、邮寄等方式出境的,应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因学术交流等活动需临时出境合理数量科研、教学物品的(国家禁止出境物品除外),海关按暂时出境物品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海关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物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开箱查验。

海关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审批与验放手续。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有紧急通关需求的,可预约加班办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违规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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