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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巴布亚新几内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51号)

关于防止巴布亚新几内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51号) 报关宝典
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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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布亚新几内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0年4月1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巴布亚新几内亚南高地省发生4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家猪700头,其中发病500头、死亡396头、扑杀1头。此次为该国首次暴发非洲猪瘟。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布亚新几内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该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封存,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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