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旅客“红绿通道”通关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40号发布,1992年11月20日起实施
(1992年11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40号发布 原1989年5月第6号令同时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实行“红绿通道”制度的海关场所,进出境旅客须按规定申报行李物品、选择通道,出示护照(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
- 携带需征税或限量免税物品者;
- 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摄录机、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 携带货物、货样或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物品者;
- 携带超过五千美元(或等值外币)现钞,或五十克以上金饰者;
- 有分离运输行李者;
- 携带其他需办理手续物品者。
上述人员须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及相关单证,并提交必备文件及物品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
- 携带需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者;
- 携带文物、货物、货样或其他需办理出境手续物品者;
- 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暂时进境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 货币、金银制品未取得合法出境许可或超出进境申报数额者;
- 携带物品超出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者。
其中,仅携带需复带进境物品者须填写申报单;其余可免填申报单,但须主动口头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物品办理手续。
第五条 对海关规定不明确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
第六条 以下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
- 持中国外交、礼遇签证的非居民旅客;
- 经海关批准享受免验待遇的其他旅客;
- 不符合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其他旅客。
上述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出示护照(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及身份证件。
第七条 旅客应遵守本规定及海关发布的补充规定。
第八条 违反第三、四、五条规定未走“红色通道”的,属违规行为,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处理。
逃避监管、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应税货物、物品的,按《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处罚细则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2年11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