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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 报关宝典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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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新规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事宜发布公告。

一、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须确保退货商品为原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退货企业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简称《申报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三、退货申请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且退货商品须在45日内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征收相应税款,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四、退货企业应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本公告实施后,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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