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果获准出口哈萨克斯坦 检疫要求明确
海关总署发布植物检疫新规 支持水果企业拓展中亚市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欧亚经济联盟的检疫规定,经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协商确认,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中国新鲜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现将出口水果植物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国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哈萨克斯坦及欧亚经济联盟相关规定: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157号决议(统一植物检疫要求);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158号决议(检疫对象统一清单)。
二、允许出口的水果种类
包括苹果、梨、桃、李、杏、油桃、柑橘类、葡萄、柿子、芒果、火龙果、猕猴桃、草莓、菠萝、番木瓜、甜瓜、百香果、龙眼、椰子、香蕉、荔枝等产自中国的符合条件的新鲜水果。
三、哈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共17种)
包括桔小实蝇、瓜实蝇、梨大食心虫、梨小食心虫、康氏粉蚧、西花蓟马、斑翅果蝇、黑刺粉虱、美澳型核果褐腐菌、瓜类细菌性果斑病菌等。
四、注册登记要求
出口水果的果园、包装厂及口岸仓储库须经中国海关审核批准并备案。海关总署将定期向哈萨克斯坦农业部提供注册名单。
五、出口前管理要求
1. 果园管理
- 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保持果园卫生;
- 开展有害生物综合管理(IPM),对重点有害生物进行监测与防治,并留存记录;
- 在农林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防控工作。
2. 包装厂管理
- 原料果须来自注册果园;
- 配备防虫、防鼠设施,防止再污染;
- 具备分级、挑拣、储藏设施,确保不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
- 按10%比例抽样检查,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申报出口;
- 输哈水果须单独分选、包装和存放。
3. 口岸仓储库管理
- 建立可追溯体系;
- 仅存储经产地海关检疫合格的注册包装厂产品;
- 具备防疫设施,防止交叉污染;
- 按产地分批存放,禁止混储其他农产品;
- 逐批检查包装状态,杜绝破损或腐烂果出口。
4. 包装与运输
- 包装箱应清洁、未使用,加贴溯源标签,内容包括:果园/包装厂注册号、品种、批次号、生产日期、产地;
- 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15处理要求;
- 运输工具应清洁,装运过程采取防疫措施。
5. 溯源管理
果园、包装厂、仓储库须建立并运行有效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全程可追溯。
6. 出口检疫与出证
- 由具备资质的海关人员实施检疫;
- 按2%比例抽样检查表面病虫害,并剖检不少于30个果实;
- 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禁止出口,并暂停相关果园当季出口资格;
- 可疑样本须送实验室鉴定;
- 不得携带植物残体、叶片或土壤;
- 产地海关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注册号;经仓储库中转的,还需标注仓储库名称或注册号;
- 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该批货物不携带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157号和158号决议中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