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美国鲜食鳄梨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鲜食鳄梨进口。现将进口美国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美双方签署的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商业级鲜食哈斯鳄梨(Persea americana Mills,Hass Avocado)。
三、允许产地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四、批准的果园与包装厂
美国农业部(USDA)须建立输华鳄梨果园和包装厂的溯源体系。包装厂需经USDA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GACC)注册批准。注册包装厂须确保果实可追溯至相应注册果园。出口季前,USDA须向GACC提供注册包装厂名单,获批名单可在GACC官网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15类,包括:
- 鳄梨卷蛾
- 柑带卷蛾
- 苹果淡褐卷蛾
- 蔗根象
- 枝芽钻蛀象
- 玫瑰短喙象
- 拂粉蚧
- 大粉蚧
- 桑粉虱
- 红条斑粉虱
- 梗蓟马
- 鳄梨蓟马
- 鳄梨小爪螨
- 冠瘿螨
- 鳄梨日斑类病毒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 在USDA监管下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控,涵盖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等措施。
- 清除落果,禁止将落果混入商品果。
- 从开花至采收期持续监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必要时采取防控措施。
- 技术人员须接受USDA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 相关记录保存至少1年,并应GACC要求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 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过程须在USDA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 剔除劣果和缺陷果,通过毛刷或高压喷淋清洗果实,确保无昆虫和螨虫残留。
- 果柄长度不得超过3mm,不得携带植物残体或土壤。
- 采后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侵染,并与其他市场产品隔离储存。
(三)包装要求
-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
- 包装箱须贴有英文标签,标明果园注册号(或地块编号)和包装厂名称。
- 托盘须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若无托盘,则每个包装箱均需标注。
- 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15。
- 装运前检查集装箱卫生状况,并留存记录备查。
(四)出口前检疫
- USDA按2%比例抽样检查,每批不少于1200个果实。
- 对至少40个可疑果或2%样品中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
- 贸易首年若未发现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1%,但不得少于1200个。
- 检出中方关注的活体有害生物,整批不得出口;同一出口季内同一果园或包装厂两次检出,暂停出口资格,USDA须立即调查。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由USDA或其授权人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该批鳄梨符合美国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证书“识别标志”栏须注明包装厂名称和生产地块编号。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证书与标识核查
- 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检查包装箱标识是否规范。
(二)进境检验检疫
- 可通过航空或海运方式运输。
- 可从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所有口岸入境。
-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 来自未经批准包装厂的货物,不得入境。
- 检出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处理措施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通报USDA。
- 首次发现,暂停相关果园进口,直至查明原因并整改。
- 同一出口季内同一果园两次及以上检出问题,立即暂停进口,须经GACC与USDA共同确认风险可控后方可恢复。
八、回顾性审查
如多次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状态发生重大变化,GACC将开展风险评估,并与USDA协商调整检疫措施。必要时,GACC可派员赴加州实地考察果园监测、防控及包装管理等情况。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