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监管办法发布
明确适用范围、申报流程及监管要求,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关于“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的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进口列入正面清单的原辅料,用于生产自用、“两头在外”生产加工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消耗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正面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发布。
企业开展“零关税”原辅料业务,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系统,实现对原辅料耗用情况的全程跟踪,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并设立专用电子账册。企业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核定耗用情况,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核销手续,同时自主缴纳税款,并对申报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时,企业须按规定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并办理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申报。若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应在报关时提出申请,并与免税原辅料分开申报。
相关进出口业务按“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代码0715)等监管方式申报。免征税款的,征免性质填报“零关税原辅料”(代码591);部分缴税的,填报“原辅料部分征税”(代码592)。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不得擅自转让或出岛。确因破产等原因需转让或出岛的,须依法补缴相应税款并办结海关手续。
使用“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企业须提前补缴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完成海关核销。出口货物或原辅料直接出口的,无需补税,按现行出口税收政策执行。
用于航空器、船舶维修的零部件,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适用“零关税”政策:
- 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零部件);
- 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运营的航空器(含零部件);
- 维修在海南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属、以海南省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零部件)。
相关企业应记录零部件使用情况,并能与其所维修的航空器或船舶形成对应关系。
涉及税收征管的其他事项,参照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相关规定执行。海关依法对“零关税”原辅料实施统计管理。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