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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8)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8) 报关宝典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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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7年8月16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审定,于2017年9月27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与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共同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符合《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至2.1.1.10款规定、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新能源乘用车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涵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纯电动及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传统能源乘用车指除新能源乘用车外,使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第五条 乘用车企业包括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准入资格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指从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包括获授权和未获授权的进口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开展积分公示、转让与交易工作。

乘用车企业须按要求报送生产、进口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车型相关数据,并通过该平台进行积分转让或交易。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

第七条 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为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主体,独立核算。

第八条 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达标值与实际值之差,乘以生产量或进口量(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则产生负积分。

第九条 达标值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核算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保留两位小数)。

目标值按《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4)第5.2款计算;核算年度要求按该标准第5.3款执行。

第十条 实际值按上述标准第5.1款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不同油耗分别核算。

第十一条 境内生产企业产量按核算年度内用于境内销售的实际产量计算;进口企业进口量按获得强制性认证并经检验检疫的进口数量核算。

第十二条 对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低于2000辆且保持独立运营的企业,按以下规则放宽达标要求:

  • 2016–2020年度平均油耗较上年下降6%以上,达标值放宽60%;
  • 下降3%以上但不足6%,达标值放宽30%。

未获境外车企授权的进口企业自2019年起纳入核算,年度进口量不足2000辆的暂不实施。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主体同第七条,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积分为实际值与达标值之差。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反之为负积分。

第十五条 实际值为企业各新能源车型积分与其生产量或进口量乘积之和(四舍五入取整),生产量与进口量按第十一条核算。

新能源车型积分依据《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确定。

第十六条 达标值为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生产量或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四舍五入取整)。

第十七条 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生产或进口量不足3万辆的企业,不设新能源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自2019年起实施。

2019年、2020年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及以后比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四章 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20日前,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内容包括预期达标值、实际值及新能源积分预期值。

第十九条 每年3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包括各车型数量、参数、油耗、电耗、目标值、实际值、积分情况等。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上一年度积分情况。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提出,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答复。

第二十一条 每年6月30日前,五部门完成对企业年度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结转或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自由交易,不得结转,但2019年度产生的可等额结转一年。

存在负积分的企业应在核算报告发布后60日内提交抵偿报告,并在90日内完成抵偿归零。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视为关联企业:

  1. 境内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达25%以上的其他境内企业;
  2. 同受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达25%以上的境内企业;
  3. 获境外车企授权的进口商,与该境外车企持股达25%以上的境内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结转比例为:2018年度及以前每结转一次按80%计算,2019年度及以后按90%计算,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 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当年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六条 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可通过以下方式抵偿:

  • 使用本企业结转的正积分;
  • 使用本企业受让的正积分;
  • 使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 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上述方式可组合使用。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等额抵扣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二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负积分须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实现抵偿归零。

第二十八条 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用2020年度产生的正积分抵偿。

第二十九条 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当年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影响积分管理的情形,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五部门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在提交年度报告时需同步提交信用承诺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示。法定代表人未变动的,无需逐年重复提交。

违反承诺的企业将被列为失信企业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二条 五部门依法对积分情况进行核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境内生产企业及相关技术参数、产量核查;
  • 商务部负责进口供应企业情况核查;
  • 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量核查;
  • 质检总局负责进口新能源车型参数、油耗及认证车辆进口量核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并按核查值核算积分;情节严重的,列为失信企业并记入信用平台:

  1. 未按规定报送油耗及新能源数据;
  2. 报送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
  3. 生产量或进口量数据与实际不符;
  4. 未提交积分报告或报告内容失实。

第三十五条 负积分未按时抵偿归零的企业,须提交本年度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确保产生足够正积分完成抵偿。

第三十六条 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负积分未归零前,对其不达标的新产品不予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不予核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依法处罚:

  1. 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抵偿归零;
  2. 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抵偿归零;
  3. 未按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交调整计划,或虽提交但年度积分仍不达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核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国产车以整车出厂合格证制造日期为准,进口车以随车检验单签发日期为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材料后,按规定转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准修订后,按新版本执行。“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五部门将依据国家政策完善积分管理经济措施,并根据国情和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制度内容,重新公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原《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信部2013年第15号公告)和《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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