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行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免提交部分证明材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有效法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提出滞报金减免申请时,海关一次性告知其核批条件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申请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海关据此办理滞报金减免事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下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
- 政府主管部门贸易管理规定变更,导致需补充手续或许可证件延迟签发,造成进口货物滞报的;
- 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特殊用途的;
- 因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导致滞报的。
三、按照现行规定,申请人申请减免滞报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 减免滞报金申请书;
- 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 相关证明文件及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
- 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 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须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见附件),并可免于提交上述第(二)项所列的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四、海关在受理告知承诺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
- 滞报金减免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条款;
- 申请及核批条件;
- 需提交的材料;
- 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和办理要求;
- 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 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五、申请人可通过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门户网站下载或现场领取《告知承诺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时限内作出书面承诺,内容包括:
- 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 已知晓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 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
- 符合申请条件及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 能在约定期限内补交所需材料;
- 愿意承担不实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 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滞报金减免时,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以及第三条中第(一)、(三)、(四)、(五)项所列材料。
七、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海关不予减免滞报金,且该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