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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爱沙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0号)

关于防止爱沙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0号) 报关宝典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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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禁止从爱沙尼亚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防止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入,保障我国畜牧业安全

(有效法规)近日,爱沙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通知,实施以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爱沙尼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禽源性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爱沙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发现相关禽类产品,一律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在我国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使用。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如发现疫情,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实施防疫消毒。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爱沙尼亚禽类及其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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