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证书填写指南(完整版)
全面解析17个填写栏目的规范要求,助您高效合规申报
本文系统梳理RCEP原产地证书各栏目的填写规范,内容详实、逻辑清晰,适用于中国出口企业准确申报。建议收藏备用。
第1栏:货物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填写已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的全称、详细地址及国家。仅可填写一个公司信息,不得并列多家企业。
第2栏:货物运至(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填写RCEP成员国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不得填写非RCEP成员方或无关第三方信息。
第3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如已知)
填写实际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 若涉及多个生产商,填写“SEE BOX 8”,并在第8栏每项货物后注明对应生产商信息;
- 如需保密,可填“CONFIDENTIAL”;
- 若未知,填写“NOTAVAILABLE”。
第4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如已知)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名称/航班号、装货港与卸货港。
- 出运后申请: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编号;
- 出运前申请且信息未定:可填写“BY SEA”、“BY AIR”等通用方式;
- 装货港须为中国口岸,卸货港为RCEP成员方口岸;
- 不打印“FROM TO”格式的运输细节。
第5栏: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机构使用,企业申报时留空。
第6栏:项目编号
同一发票、相同收货人及运输条件下,不同品种货物按“1”、“2”、“3”顺序编号。
第7栏:包装唛头及编号
所填唛头应与发票及外包装一致。
- 无唛头时填写“N/M”、“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
- 特殊复杂唛头可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背页贴唛或A4纸打印(加盖骑缝章);
- 禁止使用“AS PER INVOICE”、“COLOR LABEL”等模糊表述作为唛头;
- 若单行字符超宽,可在商品描述结束后另起一行,利用7-13栏横向空间打印。
第8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
货物描述须详细具体,与清关发票一致,不同类型、型号应分项列明。
- 若合同或信用证品名笼统或有误,应在括号内补充准确描述;
- 包装数量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表示,并标明具体包装单位(如CASE、CARTON);
- 无包装货物应注明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
- 涉及多生产商的,每项货物后需列明对应生产商信息。
第9栏:货物6位HS编码
填写第8栏每项货物对应的6位HS编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填写:
- 完全获得或生产:填“WO”;
- 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填“PE”;
- 使用非原产材料但符合税则归类改变:填“CTC”;
- 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填“RVC”;
- 满足特定加工工序:填“CR”;
- 适用累积规则:增加“ACU”;
- 适用微小含量规则:增加“DMI”;
可组合填写,例如:“RVC ACU”、“CTC DMI”等。
第11栏:RCEP项下原产国(地区)
填写依据规定确定的RCEP原产国。
- 若申请享受最高税率待遇,应在国名后标注“*”;
- 如适用于所有成员方,统一标注“*”(例:JAPAN*)。
第12栏:数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填写价格(美金)
填写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重量类应注明“G.W.”或“N.W.”。
- 采用RVC标准时,须填写美元金额;
- 涉及第三方交易的,优先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避免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引发核查。
第13栏:发票编号及日期
填写与清关一致的发票号码和日期。
- 发票日期不得晚于出运日期及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 使用第三方发票的,必须填写其编号和日期;
- 一份证书对应多张发票时,每项货物均需在本栏分别填写对应发票信息,且货币与价格条款保持一致。
第14栏:备注
依次填写以下信息,换行展示:
- 第三方信息:若发票由第三方开具,注明其名称、地址及所在国家;
- 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背对背证书):
ORIGINAL PROOF OF ORIGIN REF NO. 原始证明号;
DATE OF ISSUANCE:原始证明签发日期;
ISSUING COUNTRY: 签发国;
RCEP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FIRST EXPORTING PARTY:首次出口的RCEP项下原产国(地区);
APPROVED EXPORTER AUTHORISATION CODE OF THE FIRST EXPORTING PARTY: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仅原始证明为声明时填写);注:系统自动返填部分字段,允许修改的情形主要出现在原始证明本身为背对背证明时。
- 经认证的真实副本信息:
“CERTIFIED TRUE COPY”;
“THE DATE OF ISSUANCE:XXX.XX.XXXX”(副本签发日期,格式如JAN.01.2022); - 其他备注:可填写客户订单号、信用证号等附加信息。
第15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
填写申报地点和日期,地点应与签证地一致,由授权人员签字。
- 进口国应为最终目的国,且与卸货港国别一致,必须是RCEP成员方;
- 申报日期为实际申请日。
第16栏:证明
由签证机构填写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签名,并在正本及副本上加盖“ORIGIN”印章。签名与印章须清晰、完整、不重叠。
第17栏:其他标注
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 背对背证书:勾选“Back-to-back Certificate of Origin”;
- 使用第三方发票:勾选“Third-party invoicing”;
- 补发证书:勾选“ISSUED RETROACTIVELY”。
其他注意事项:
- 支持多发票申报,每项货物需在第13栏分别填写发票信息;
- 不含非原产成分的货物,非原产成分为0;含非原产成分的,该项应大于0;
- 如实填写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背对背证书除外);
- 补发证书可在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第15、16栏填写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系统自动勾选“ISSUED RETROACTIVEL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