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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修改 报关宝典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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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法律涉海关及食品安全领域修改 全面优化监管制度

《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部分条款修订,在备案管理、检验采信、许可制度等方面作出调整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进行部分修改。此次修改聚焦执法实践与监管效能提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要修改内容


  •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表述,简化企业准入条件。
  • 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明确禁止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 第八十八条明确: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依法处以罚款。
  • 第八十九条强化监管措施:报关企业或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将被禁止从事报关活动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前后对照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主要修改内容

  • 将原“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统一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降低准入门槛。
  • 第六条新增第三款:商检机构可采信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结果,并由国家商检部门实行目录管理,提升检验效率。
  • 删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精简冗余条款。
  • 原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相关表述同步更新为“其他检验机构”。

修改前后对照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要修改内容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调整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无需取得许可,但后者需向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修改前后对照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三部法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进行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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