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乙二醇和丙二醇单烷基醚进口申报新要求
自2021年9月11日起实施商品编号分类申报,加强反倾销措施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2021年第25号公告,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明确自2021年9月11日起调整相关商品的税则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下列商品时,须按以下规定填报商品编号:
- 申报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其他单烷基醚(税则号列29094400)时,涉及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二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丙醚、二乙二醇丙醚、乙二醇己醚、二乙二醇己醚、乙二醇异辛醚、二乙二醇异辛醚的商品,应填报商品编号29094400.10;其他商品填报29094400.90。
- 申报其他醇醚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则号列29094990)时,涉及三乙二醇甲醚、四乙二醇甲醚、三乙二醇乙醚、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乙醚、丙二醇丙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三丙二醇丁醚的商品,应填报商品编号29094990.10;其他商品填报29094990.90。
以上规定自2021年9月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