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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2号)

关于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2号) 报关宝典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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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举报奖励新规

明确奖励标准与领取条件,最高奖励达50万元

(有效法规)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走私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海关查办此类案件的举报奖励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单位或个人通过海关公布渠道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适用本奖励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知悉并处理的案件,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二、奖励条件

  举报获得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及具体违法事实;

  (二)举报内容未被海关掌握,或虽已掌握但举报信息更详实且对案件查办发挥重要作用;

  (三)经核查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奖励标准。

  三、奖励标准

  (一)根据案件性质分类实施奖励:

  1. 行政案件:按罚没收入(含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10%以内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无罚没收入或金额过低的,可视贡献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 刑事案件:按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10%以内或对应法定刑幅度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为: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不超过25万元;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超过50万元。

  符合多项标准的,按有利于举报人原则择一执行。超出原规定限额的,需报海关总署批准。

  (二)根据举报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分级计提:

  - 信息完整准确、与事实相符的,按奖励标准70%-100%执行;

  - 提供关键要素需进一步核查、基本属实的,按30%-70%执行;

  - 具备一定线索但需大量调查、部分属实的,按30%以下执行。

  四、奖励领取

  举报可实名或匿名进行。匿名举报人如需领奖,须提供可识别身份的有效信息。领取奖励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实名领取。

  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六个月内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权利义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海关依法为举报人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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