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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关系与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准确申报?

特殊关系与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准确申报? 报关宝典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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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新规:特殊关系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要点解析

“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填报指南及合规建议

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推进,关联交易中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对成交价格的影响、以及进口后才确认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问题日益普遍。为适应贸易实际并推动海关业务改革,海关总署多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并发布《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8号),增设“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项申报栏目,进一步明确相关申报要求。

一、填报范围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上述三项内容。其他监管方式下的进口货物均需填报,具体包括:
  • 0245(来料料件内销)
  • 0644(进料料件内销)
  • 0345(来料成品转减免)
  • 0744(进料成品转减免)
  • 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
  • 0844(进料边角料内销)
  • 0446(加工设备内销)等

二、特殊关系确认

根据《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买卖双方具有特殊关系:
  • 同一家族成员;
  • 互为商业高级职员或董事;
  • 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 双方均受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 双方共同控制第三方;
  • 一方持有对方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 一方为另一方雇员、高管或董事;
  • 双方为同一合伙人。
此外,若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人,且符合前述条件,也视为存在特殊关系。企业可通过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投资架构图等资料判断。存在特殊关系的,在“特殊关系确认”栏填报“是”,否则填“否”。

三、价格影响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即使存在特殊关系,若纳税义务人能证明成交价格与同时期向境内无特殊关系买方销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相近,或符合倒扣法、计算法确定的完税价格,则可认为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填报“否”。 若无法提供可比价格,也可依据《审价办法》第十八条,通过证明交易符合一般商业惯例进行举证,如定价方式符合行业惯例、成交价格包含合理成本与利润等。 纳税义务人负有主动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价格影响确认”应填报“是”。

四、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方为获得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等许可或转让所支付的费用。根据58号公告,凡存在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无论是否已计入实付或应付价格,均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填报“是”,否则填“否”。 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 买方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
  • 与被审查进口货物有关;
  • 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 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五、常见填报错误及法律后果

主要错误情形包括:
  • 存在特殊关系但未填报“是”;
  • 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但未在“价格影响确认”栏如实申报;
  • 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但未在相应栏目填报“是”。
上述行为违反《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及《填制规范》相关规定,构成申报不实。除依法不予移交的情形外,海关将移送缉私部门处理,或对少征、漏征税款予以追征,并自缴税或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若已正确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但未在支付后30日内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造成税款少征或漏征的,海关也将依法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六、企业自查与合规建议

企业应定期开展对三项栏目的填报自查,防范合规风险。对于复杂贸易安排或难以判断的情形,可根据《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在拟进口前3个月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向直属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 也可通过12360服务热线或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稽查部门咨询,获取专业指导。

七、主动披露与后续补税

企业自查发现申报错误导致少征、漏征税款或违反监管规定的,可向注册地或进口地海关申请主动披露。经认定属实的,海关依法减轻、从轻或不予处罚,并可减免滞纳金。此类行为不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对于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情况,海关将在质疑后与企业交换数据资料,并依据《审价办法》第六条确定完税价格。 对于漏报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将基于客观量化数据,结合特许权性质、货物来源、生产环节等因素进行合理分摊,计算应税金额并依法征税。

八、延续性补税处理

首次追补税后,若因长期协议等原因仍需持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涉及后续补税的,属于“延续性补税”范畴。此类事项通常由海关稽查部门负责,企业可通过定期主动披露方式报告。 需特别注意:除正确填报三项栏目外,企业在每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须按58号公告要求主动向海关申报,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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