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明确新冠疫苗进出口报关填报要求
涉及商品编码3002200011和3002200019,企业需注意备注栏填报规范
为准确统计我国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进出口情况,特别是多剂封装疫苗的申报数据,海关已明确相关报关单填制要求。
自2021年11月1日起,进出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的企业在申报商品编码“3002200011”(新型冠状病毒制剂)和“3002200019”(新型冠状病原液)时,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填报按“剂”折算的数量。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仍按现行规定填写。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编码“3002200019”不再要求在备注栏填报按“支”折算的数量。
目前,单一窗口系统已同步增加相关填报提示。涉及新冠疫苗进出口的企业应密切关注填报规范,避免因申报不合规而受到海关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