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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

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 报关宝典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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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机制

(有效法规)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一、企业集团定义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组成的具有共同行为规范和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
- 牵头企业:经成员企业授权,负责向海关申请办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需熟悉集团运营并具备协调能力。
- 成员企业: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监管模式概述
该模式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依托信息化系统,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实施整体监管,提升通关效率与合规便利性。

三、适用条件
申请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成员企业不得为失信企业;
2. 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可追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 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限制类商品。

四、备案材料
牵头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
1.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
2. 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 成员企业的持股、出资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手(账)册设立
经海关同意后,企业凭备案表按现行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备注栏标注“企业集团”及牵头企业全称和海关编码。集团也可由一家企业统一设立手(账)册。

六、保税料件流转
集团内企业间可流转使用保税料件,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手续,核注清单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七、货物存放
加工贸易货物可在集团内企业已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保留相关记录。

八、料件串换
符合监管要求的保税料件可由集团内企业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记录;来料加工料件经所有权人授权后允许串换。

九、外发加工
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无需再向海关备案,全部工序外发也无需提供担保。加工成品、剩余料件及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可不运回原企业,但须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

十、不作价设备调配
监管期内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可在集团内企业间结转使用,用途须符合规定,申报时应在备注栏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十一、担保方式
需提交担保的企业,可选择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等形式。

十二、稽核查机制
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对集团内企业开展稽查或核查。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海关依风险确定下厂核销比率和抽盘比例。

十三、变更与退出
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牵头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成员企业可申请退出;所有成员企业确认后,可申请整个集团退出。

十四、资格取消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取消其牵头企业或成员企业资格:
1. 不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 未按规定办理流转、存储、外发加工等手续,或未保存相关单证和数据。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请。牵头企业被取消的,成员企业可推举新牵头企业。若一年内有两个以上成员企业被取消资格,海关可认定集团整体管理不达标,取消其监管模式资格。

十五、其他事项
未明确事项按加工贸易一般规定执行。此前试点业务统一按本公告执行。试点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适用,但须加强整改;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仍未达标的,将取消试点资格。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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