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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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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和规范出口秩序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出口管理措施

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背景下,为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现就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

自2020年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符合中国或国外相关质量标准。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形式的出口方与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确认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

海关将依据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进行验放。对于未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国内质量不合格产品及企业清单的,海关可接受申报并予以放行。

对于2020年4月26日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也须提交上述共同声明。

二、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

自2020年4月26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产品,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参考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与安全要求。

海关凭商务部公布的取得国外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实施验放。

上述监管措施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 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
        2.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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