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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报关宝典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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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办法(2018年修订版)

规范进口涂料登记备案与检验流程,保障人体健康和居住环境安全

(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次修正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居住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涂料,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号列3208和3209项下的商品。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主管海关负责具体实施进口涂料的检验。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涂料实行登记备案与专项检测制度。

第五条 海关总署指定专项检测实验室和进口涂料备案机构。

专项检测实验室负责开展进口涂料强制性项目的专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备案机构负责受理备案申请、确认检测结果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六条 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代理商(统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第七条 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至少两个月前提交,并提供以下材料:

  • 《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
  • 生产商出具的产品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声明;
  • 涂料基本成分、品牌、型号、产地、外观、标签标识、分装信息等中文资料。

第八条 备案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与材料审核,并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将与实际进口产品一致的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样品数量须满足检测及留样要求;未获受理的可按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在接收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提交备案机构。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在收到检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若产品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性能,需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构将吊销备案书,并在半年内暂停其备案资格:

  1. 伪造、涂改备案书;
  2. 累计两次报检商品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
  3. 累计三次抽查检验不合格。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定期向海关总署报送备案信息。海关总署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公布备案机构、检测实验室及已备案涂料相关信息。

第三章 进口检验

第十五条 对已备案涂料,海关在受理报检后按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 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
  2. 实施专项检测项目抽查:同一品牌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进口批次的10%,每批次抽查不少于规格型号种类的10%,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

第十六条 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海关受理报检后按规定抽样,由报检人送检,海关依据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第十七条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八条 检验不合格的,主管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上报海关总署。专项检测不合格的,收货人须退运出境或按相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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