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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报关宝典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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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已修订,供参考)

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操作流程

(2004年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正)

(该办法已修订,本文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的产品,转移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其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并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第三条 开展结转业务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海关备案后,方可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海关对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 转出、转入企业申报结转计划时,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一份《申请表》仅限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使用;仅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含电子账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等信息必须一致。

第五条 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企业自行印制),内容包括:

(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

(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及单据编号;

(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须加盖经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章。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结转申请: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责令整改且处于整改期内;

(二)存在逾期未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

(三)未按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

(四)涉嫌走私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第七条 结转计划备案程序如下:

(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转出计划,并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还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三)转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表》后20日内,填写相关内容并向转入地海关报备。逾期或内容不符导致未通过的,《申请表》作废,需重新申报;

(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留存第二联,第三、四联交企业用于办理收发货登记及报关。

第八条 备案完成后,企业应按海关核准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每批次收发货情况须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简称《登记表》)上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章。

发生退货的,应在《登记表》中注明“退货”并加盖印章。

第九条 实际收发货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关。可凭同一份《申请表》分批或集中报关。每批货物应在实际发(收)货后90日内完成报关;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向转入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并于报关后第二个工作日内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接到通知后10日内,凭相关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

(四)结转进出口申报价格应为实际成交价;

(五)一份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及手册号须一致;

(六)分批报关的,须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七)超期申报的,经海关依规处理后可补办手续。

第十条 以外汇结算的结转业务,海关按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可通过网络办理备案、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同一直属关区内企业间的深加工结转参照本办法执行。经直属海关批准,可简化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直属海关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2日发布的第75号海关总署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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