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第239号令 废止两项检验检疫规章
为落实机构改革要求,清理影响执法合法性的现行规章
(2018年4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9号公布生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确保机构与执法合法性,海关总署决定废止以下两部因改革已不适用的规章:
- 1999年11月23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7号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
- 2006年1月2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5号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