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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报关宝典
20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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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管理办法

规范隔离检疫圃管理,防范植物有害生物传入

(1999年1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署令238号修改,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管理,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隔离检疫圃”)须经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指定,具备承担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工作的资质。

第三条 隔离检疫圃根据海关要求,承担高、中风险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任务,出具检疫结果和报告,并负责检疫期间材料的保存及防疫工作。

第四条 隔离检疫圃按条件与职能分为三类:

  • 国家隔离检疫圃:承担高、中风险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
  • 专业隔离检疫圃:承担科研、教学等特殊用途引进的高、中风险材料检疫;
  • 地方隔离检疫圃:承担中风险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

第五条 申请单位的隔离条件、设施设备、技术人员及管理制度须符合海关规定的隔离检疫要求。

第六条 申请程序如下:

  1. 申请国家圃或专业圃,应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指定;
  2. 申请地方圃,应在材料入圃前30日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可获指定;
  3. 已获指定的隔离检疫圃,海关将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圃前,隔离检疫圃应制定具体检疫方案,报所在地海关核准并备案。

第八条 隔离种植期限按检疫审批要求执行;未明确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 一年生植物至少隔离一个生长周期;
  • 多年生植物一般隔离2至3年;
  •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隔离期。

第九条 隔离检疫圃须严格执行海关核准的检疫方案,定期报告检疫进展,接受监督。发现疫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条 隔离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调离、处理或挪用正在检疫的植物繁殖材料。

第十一条 同一隔离场地不得同时隔离两批及以上材料,禁止种植与检疫无关的植物。

第十二条 隔离结束后,隔离检疫圃应出具检疫结果和报告。所在地海关负责审核并结合进境检疫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签发相关单证。地方圃的检疫结果由负责海关出具。

第十三条 隔离检疫完成后,应对植物残体进行无害化处理;隔离场地及用具、土壤等须在使用前后消毒。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1年发布的《引进植物种苗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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