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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报关宝典
20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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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发布最新规定,明确入出境尸体、骸骨检疫流程与要求

(2017年3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9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次修正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需入境或出境进行殡葬的尸体、骸骨;

(二)入出境及过境途中死亡人员的尸体、骸骨。

因医学科研需要运输的尸体、骸骨,按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除上述情况外,禁止尸体、骸骨跨境进出。

第四条 海关对入出境尸体、骸骨实施材料核查、现场查验、检疫处置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等措施。符合要求的准予入出境。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尸体、骸骨入境前,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身份证明(如护照、身份证、通行证或使领馆出具的证明);

(三)境外官方机构签发的死亡报告或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诊断书;

(四)入殓证明;

(五)防腐证明;

(六)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六条 运送尸体、骸骨出境,须由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运尸服务单位出具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及卫生监管申报单。

第七条 尸体、骸骨原则上应从入殓地所在口岸出境。出境前,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并提供:

(一)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四)第六条所列证明文件;

(五)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异地口岸出境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先向入殓地海关申请检疫查验。查验合格后,海关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出境时,凭下列材料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

(一)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二)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入出境或过境途中人员死亡需运送尸体入境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并提交:

(一)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第十条 从事尸体、骸骨入出境运输的单位,须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批准的国际运尸业务资质。托运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办理运尸业务,并在申报时提供该单位法人证书及相关批准文件。

第三章 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 入境尸体、骸骨由入境口岸海关核查材料并实施现场查验;出境尸体、骸骨由入殓地海关查验,出境口岸海关负责核对申报信息及外部包装完整性。

第十二条 因患检疫传染病、炭疽、甲类管理传染病及其他新发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骸骨,禁止入出境。此类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第十三条 口岸海关应对入出境尸体、骸骨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查验记录。

第十四条 未入殓尸体的查验内容包括:

(一)检查腐烂程度,腔道是否用消毒防腐棉球堵塞,有无体液外流;

(二)死因不明者,重点检查皮疹、表皮脱落、溃疡、渗液、出血点等异常症状;

(三)途中死亡者,须实施检疫,未经许可不得移运。

第十五条 已入殓棺柩的查验内容包括:

(一)检查包装是否密闭,有无破损、渗漏、异味;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开棺;

(二)出境棺柩应在入殓时同步查验,确保尸体经防腐处理,包装密闭完好。

第十六条 骸骨查验内容包括:

(一)包装容器是否密闭、有无渗漏;

(二)非密闭包装的,检查骸骨是否干爽、是否残留肌腱、有无异味或病媒昆虫。

第十七条 根据申报材料、流行病学调查及查验结果,海关可采集标本送有资质实验室检测,以进一步查明死因。

第四章 检疫处置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卫生检疫不合格:

(一)包装不密闭、破损、渗漏、有异味或携带病媒昆虫;

(二)尸体未防腐、未入殓;

(三)途中死亡且死因不明。

第十九条 对不合格尸体、骸骨,海关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禁止入出境的,须就地火化,仅允许以骨灰形式进出;

(二)棺柩渗液、漏气的,须进行卫生处理,并采取更换包装、重新防腐或冷冻运输等措施;

(三)骸骨包装不密闭、有异味或病媒昆虫的,须处理并更换包装;

(四)途中不明原因死亡的,须进行死因鉴定;无法鉴定的,尸体及棺柩一并火化,仅允许骨灰进出;

(五)无死亡证明且未能补交的,按死因不明处理,仅允许骨灰进出;

(六)经处理仍不符合要求的,就近火化,仅允许骨灰进出。

应当火化但托运人拒绝的,禁止入出境。

第二十条 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海关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准予入出境。

第二十一条 入境后再出境的尸体、骸骨,出境口岸海关应查验原入境口岸签发的卫生检疫证书及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尸体:指人死亡后的遗体及用于殡葬的人体器官组织;

棺柩:指盛放尸体的坚固密闭容器;

骸骨:指用于殡葬的人体骨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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