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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4号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4号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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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0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一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系德国首次报告该疫情。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输入与许可管理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撤销已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

二、入境货物处理措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德国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退回或销毁;发布之日前启运的货物须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个人携带及寄递管控
禁止通过邮寄或携带方式将德国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我国,一经发现,立即退回或销毁。

四、运输工具监管要求
在进境运输工具上发现来自德国的上述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境内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

五、非法入境物品处置
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德国猪类及相关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六、违规处理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海关依法依规处理。

七、部门协作机制
各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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