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政策解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政策公告,明确进口通关操作细则
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启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该政策旨在对符合条件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加征中国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202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通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36号),进一步明确进口通关相关操作要求。
两项公告共同构建了市场化排除政策框架,核心内容如下:
一、政策实施背景与目的
市场化排除政策立足国内消费需求,推动世界各国优质产品在中国市场公平竞争,增加高品质、高性价比的美国商品进口,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同时支持企业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主开展自美采购,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实施创造条件。
二、市场化排除与此前排除机制的区别
此前排除机制针对500亿和600亿美元清单商品,依据《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执行。其中500亿美元清单排除工作已完成;600亿美元清单申请正在审核中。已纳入排除清单的商品在有效期内可免征301反制关税,并可申请退还已缴税款。
市场化排除自2020年3月2日起受理申请,经核准后一年内对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301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且已加征税款不予退还。此外,企业可申请增列排除商品,经审核通过后亦可享受排除待遇。
三、申请主体与适用商品范围
申请主体为拟从美国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即报关单中的“境内收货人”,申报时原则上应与申请主体一致。
商品范围涵盖696个8位税则号列,包括大豆、原油、木材等农产品、能源产品及制成品。企业可申请增列排除商品,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排除范围。
自动排除情形:符合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商品、通过新版快件系统进口的商品,以及已列入排除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商品,无需另行申请。
四、是否适用于对美232措施反制关税?
本次市场化排除仅适用于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不涉及对美232措施反制关税。即使申请获批,232措施下的加征关税仍继续执行。
五、申请流程与操作要点
1. 企业通过排除申报系统填报商品税则号列、采购计划金额等信息,经核准后上传成交信息;
2. 报关前提交自我声明并领取18位排除编号;
3. 报关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栏填写排除代码“0”及对应编号。
注意事项:月度采购计划未完成部分月底自动失效;实际成交超计划需追加申请;填报虚假信息将影响后续申请资格。
六、申请渠道
企业可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官网(https://gszx.mof.gov.cn)进入排除申报系统进行填报。企业须确保信息真实,相关信息仅用于排除工作,未经同意不向第三方公开。
七、实施时间与通关安排
自2020年3月2日起,申报进口的报关单可适用市场化排除措施。
八、已获排除编号的企业如何申报
申报时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栏选择代码“0”,并输入18位排除编号,系统将在计税时不再加征301反制关税。
九、暂未取得排除编号能否担保放行
自3月2日起,若企业尚未取得排除编号,可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
十、排除编号错填或漏填能否修改
货物放行前可修改或补录排除编号,仍可享受排除待遇。若申报时未填且未提供担保,放行后海关不予受理补录申请,已加征税款不予调整。
十一、报关系统是否有提醒功能
系统将自动识别属于301加征范围的商品。如未填写排除编号,系统会提示是否申请排除:选择“否”则终止申报,建议申领编号后继续;选择“是”则继续申报但继续加征关税。
十二、自动排除商品如何申报
符合减免税政策需出具《征免税证明》的美国商品,按原有规定办理即可免除加征。其他减免税货物、C类快件及已公布排除商品由系统自动排除,无需填写排除编号。
十三、问题咨询渠道
通关及税率适用问题请拨打:12360(海关热线);
单一窗口录入问题请拨打:010-95198(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温馨提示
企业进口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应在申报前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申领排除编号。原则上一个排除编号对应一票报关单,且商品及货值应在核准范围内。若报关单中所有商品均不属于加征范围但误填排除编号,系统将中止申报,建议删除编号后重新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