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暂时进境货物监管新举措
扩大ATA单证册适用范围,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借鉴并推广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监管经验,现就暂时进境货物相关监管事宜发布公告。
一、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扩大接受《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约》和附约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及其他与商业运营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约》。对附约B.3中第2条第(2)项和第(3)项内容作出保留。
海关将扩大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及其配套附件、设备,以及维修所用零配件,按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期限,统一与单证册有效期保持一致。
三、除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外,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主管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