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修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等多项内容,并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原2018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申报货物进出境或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外企业与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的货物,须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相关规定执行。备案清单的填制参照报关单规范执行。
报关单各栏目具体填制要求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与海关编号
均为18位数字,前4位为海关代码,第5-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号。预录入编号由系统生成,用于申报前流程;海关编号为海关受理申报后生成。
二、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境内法人或组织名称及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统一信用代码的填报海关备案编码。特殊情况包括:合同执行方与签订方不一致时填报执行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口的,填报该企业并在备注栏注明被委托方信息;代理报关的,填报委托企业。
三、进出境关别
根据实际进出境口岸海关填报其名称及代码。转关运输货物分别填报进境地或出境地海关;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按转出/转入地海关填报;特殊监管区域间调拨货物填报对方所在海关。
四、进出口日期与申报日期
进口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出口日期为运输出境手续办结日,无实际进出境的以海关接受申报日期为准。格式为YYYYMMDD。申报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无需手动填报。
五、备案号
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等备案文件编号。一份报关单仅限一个备案号。加工贸易项下一般需填写手册编号;涉及减免税审核的填写《征免税证明》编号;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退税商品免予填报。
六、境外收发货人
指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出口)或卖方(进口)。需填报英文名称,AEO互认国家企业须填报“AEO编码”,格式为“国别代码+企业编码”;非互认国家企业可免填编码。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填报“NO”。
七、运输方式
根据实际运输工具或境内流转方向选择对应代码。包括水路、公路、铁路、航空、邮件及其他运输方式。特殊情形如展览品留购、旅客携带物品、管道运输等均有特定代码。境内流转涉及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综合保税区等也需按规则填报。
八、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应与舱单信息一致。不同运输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 水路:船舶编号或英文船名
— 公路: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车牌号,之后免填
— 铁路: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 航空:航班号
— 邮件:邮政包裹单号
转关运输使用“@+转关申报单号”格式。集中申报的填报“集中申报”。无实际进出境或免税品出口可免填。
九、提运单号
填报提单或运单编号,一票多单需分单申报。
— 水路:提单号,有分单则加“*”连接
— 航空: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
— 转关进口: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填
— 集中申报:填报集中申报清单起止日期(YYYYMMDDYYYYMMDD)
无实际进出境或特定情形可免填。
十、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消费使用单位为进口货物最终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为出口货物境内生产企业。减免税货物应与《征免税证明》申请人一致。编码统一填报18位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则填报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
十一、监管方式与征免性质
监管方式按交易方式结合征税、统计和监管设定,代码4位,一份报关单仅填一种。低值辅料内销、成品退换、边角料销毁等均有专用监管方式代码。
征免性质依据《征免性质代码表》填报,持有《征免税证明》的按批注内容填写。加工贸易按手册规定填报,转内销按实际情况选择,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等。
十二、许可证号及其他随附单证
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许可、纺织品许可等需填报编号,一份报关单仅限一个许可证号。其他监管证件在“随附单证及编号”栏填报代码和编号,享受协定税率的需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及原产地证书信息。
十三、启运港、指运港与贸易国
启运港为货物进入我国关境前首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为出口最终目的港;贸易国为发生商业交易的买卖双方所属国家(地区)。未发生交易的按货物所有权归属国填报。
十四、数量、重量与成交方式
件数按运输包装填报,集装箱填个数,托盘填托盘数,裸装填“1”。毛重为货物及其包装总重,净重为扣除外包装后的实际重量,单位为千克。
成交方式按CIF(进口)、FOB(出口)或其他国际惯例填报代码。运费、保费、杂费按单价、总价或费率方式注明标记并选填币种。
十五、商品编号与申报要素
商品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前8位为税则号列,9-10位为监管附加码。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需分两行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满足归类、审价和监管需要。汽车零部件、维修件、3C认证车辆等有特殊申报要求,须详细列明品牌、型号、适用车型等信息。
品牌类型为必填项,分为“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五类。
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选择是否享受优惠关税。
十六、特殊关系与价格确认
“特殊关系确认”用于判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关联,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填“是”,否则填“否”。
“价格影响确认”用于说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能提供相近价格证明的填“否”,否则填“是”。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用于申报是否存在未包含在实付价格中的特许权费用,符合条件的填“是”。
十七、其他栏目
标记唛码无内容时填“N/M”;涉及加工贸易结转、减免税结转、直接退运等情况应在备注栏填写关联备案号或报关单号。
集装箱信息需填报箱号、规格、货重及对应商品项号。
申报含特殊物品、旧机电、修理物品、食品添加剂等货物时,应在备注栏标注相应字样。
本规范所涉标点符号、数字均须使用半角字符。相关术语如“预录入报关单”、“报关单证明联”等按定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