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综合保税区保税研发业务管理公告
明确适用范围、申报方式及监管要求,推动综保区创新升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促进保税研发业态发展,现就综保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统称“研发料件”)开展研发业务,适用本公告。
二、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二)海关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三)具备相应场所和设备,能对研发料件和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三、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授权规定允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不适用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四、区内企业应设立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建立包含研发料件、成品等信息的电子底账。
五、保税研发货物的申报方式如下:
(一)研发料件从境外入区,按“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实际进出境方式填报;从境内(区外)入区,按“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填“其他”(代码9)。
(二)研发成品出境,按“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实际进出境方式填报;进入境内(区外),按“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申报,运输方式填“其他”(代码9)。
(三)研发料件出区,按“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填“其他”(代码9)。
(四)研发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退运出境,按“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申报;内销则按“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申报,运输方式均为“其他”(代码9)。
六、保税研发货物销往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选“综合保税区”(代码Y)。纳税申报应按实际报验状态进行,完税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确定。
七、研发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出区,按综保区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涉及固体废物的,须遵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等联合令第12号)有关规定。
八、研发成品可出区检测,期间不得挪用或改变物理、化学形态,并应在60日内运回。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7日内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九、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企业应如实申报库存、研发耗用等监管数据,并依实际研发情况办理报核手续。
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企业保税研发业务:
(一)不再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
(二)未按规定时限将出区检测成品运回;
(三)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处置保税研发货物;
(四)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或侦查。
前款第(三)项中“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研发合同及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区内企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