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符合检疫标准的大麦允许自发布之日起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公布《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乌拉圭大麦允许进口,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乌双方签署的《关于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指在乌拉圭生产、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非种植用途大麦。
三、出口与仓储企业注册
乌方应按中方要求对出口及仓储企业进行考核,并向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中方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输华大麦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 阿根廷茎象甲(Listronotus bonariensis)
-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 毒麦(Lolium temulentum)
- 细茎野燕麦(Avena barbata)
- 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 少花蒺藜草(Cenchrus pauciflorus)
- 小籽虉草(Phalaris minor)
- 茅叶蓟(Cirsium vulgare)
- 大阿米芹(Ammi majus)
- 谷象(Sitophilus granarius)
- 柱隔孢叶斑病(Ramularia collo-cygni)
- 稻叶鞘褐腐病(Pseudomonas fuscovaginae)
五、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 乌方须对大麦种植、收获、储存、运输及出口全过程实施监管;
- 每个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交大麦产区阿根廷茎象甲疫情监测报告;
- 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有害生物风险;
- 装运前采取过筛清杂措施,减少植物残体、杂质和杂草种子,杜绝土壤携带。
(二)离境前检疫与证书
- 出口前须实施植物检疫,符合要求的货物由乌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Barley from Urugua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
- 乌方须提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核查有效性。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 进口商应在签订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大麦须从指定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加工。
(二)证单核查
-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真实性与有效性;
- 确认出口企业已在中方注册登记;
- 核验是否持有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货物检查与监管
- 依据相关规定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 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防疫要求,严禁作种用,防止撒漏,未经加工不得进入流通市场。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来自未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形,依法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的,依规作退回、销毁等处理;
- 发生上述情况,中方将通报乌方,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或全部乌拉圭大麦进口,直至整改完成。
七、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结合乌拉圭大麦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中国口岸疫情截获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对本议定书进行回顾性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