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
新增12个直属海关试点,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
在现有试点基础上,新增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