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鼓励类项目免税确认将由海关直接办理
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适用,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海关总署联合调整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鼓励类项目,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的鼓励类项目确认环节,改由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直接确认适用鼓励条目并办理减免税手续。
(一)适用条件
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起,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单位(以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日期为准)。
(二)需提交材料
- 《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使用产业政策条目办理表》;
-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文本、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注明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
- 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可研批复文件之一;
- 进口设备清单;
-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 项目单位向主管直属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 海关实行三级审核,并将结果通知项目单位;
- 审核通过后,主管直属海关通知项目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 如进口设备发生变更,主管海关应及时报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后的减免税确认手续。
(四)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
- 10个工作日:自收到合格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业政策确认;
- 10个工作日:直属海关对政策条目有疑问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海关总署;
- 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函后20个工作日内函复认定结果;
- 10个工作日:项目被撤销、纠正或审批变更的,应在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报告;
- 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备案或审批内容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政策确认手续。
(五)收费标准
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