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布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
符合多项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规定,明确产品范围、企业注册、证书与包装等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共和国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关于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的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厄两国签署的关于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涉及进口产品
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冷冻南美白虾(学名:Penaeus vannamei)及其制品,不包括活虾。
三、生产企业要求
出口企业须经厄瓜多尔官方批准并获得中方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相关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疫情期间,企业应遵循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落实员工健康检测和全过程防疫措施,确保产品未受污染。
四、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五、证书要求
每批产品须随附厄方官方签发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
1. 产品来自中方注册企业;
2. 在卫生条件下生产、包装、储藏和运输,全程接受官方监管;
3. 经检验检疫,未检出中国规定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异物及中方与OIE列明的疫病;
4. 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
六、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须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不合格产品,中方依法采取退运、销毁等处理措施;对存在严重或多次问题的企业,可加强查验、暂停进口或取消注册资格。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包装材料应为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材料。外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与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人工养殖)、生产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其中文标签须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
八、存储和运输要求
全过程须符合卫生与可追溯要求,保持冷链正常运行。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