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修订版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免税购物监管,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为规范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的监管,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决定,海关总署重新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2016年第7号、2017年第6号及2018年第221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岛旅客在海南省内经批准的离岛免税商店(含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并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后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的监管。
第三条 离岛免税商店须在通往内地的隔离区设立提货点,并报海关批准。隔离区属海关监管区域,设置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免税品入库前,离岛免税商店应按海关要求登记电子数据信息;旅客购物及提货时,须完整、准确、实时向海关传输购物人身份、支付、提货等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数据。
第二章 免税品销售监管
第五条 旅客购买免税品时,须主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以及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离岛旅客可在任意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通过线上方式购买的,购物人与支付人须为同一人。每次搭乘运输工具携运免税品离岛记为一次免税购物。
第七条 每人每年免税购物额度、商品种类及单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执行。超出年度额度或限量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第八条 若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有剩余,缴税购买超限商品时,海关以“零售价减去剩余额度”作为完税价格;未使用额度或超量购买的,以零售价为完税价格。
第九条 超出额度或限量购买的商品,海关按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对应税率计征税款。
第十条 旅客可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办理税款缴纳。商店每10天集中向海关办理一次缴税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缴款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税。逾期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税款本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三章 免税品提离监管
第十一条 离岛免税商店须对旅客所购免税品加施封志,并提前运送至提货点,确保提前提货前封志完好。
第十二条 在市内店或网上购买免税品的旅客进入隔离区后,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凭证在提货点提取商品。商店核验无误后方可交付。
第十三条 提货后因航班(车次、航次)延误或取消需离开隔离区的,旅客应将免税品交由商店代为保管,待实际离岛时再次进入隔离区提取。
第十四条 购买后变更航班时间在原离岛日期30天内的,商店可办理延期提货;超过时限或退票的,应办理退货手续。
第十五条 提货后退货的,商店须重新办理入库。申请退税的,自缴税之日起一年内,由旅客或商店向海关提出,经核准后办理退款。换货须确保退回与更换商品信息完全一致,经海关核准后交付。
第十六条 商店须及时向海关报告退换货等异常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离岛免税商店存在以下行为的,海关责令改正,可警告;一年内被警告超3次的,可暂停经营业务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并补缴相应税款:
- 向不符合条件对象销售免税品;
- 超品种、超限量或超限额销售;
- 未在核准区域销售;
- 未按规定办理报关、入库、销售、提货、核销等手续;
- 出租、出让、转让经营权。
第十八条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依法处理,且三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政策,并纳入信用记录:
- 以牟利为目的代购或将免税品在国内二次销售;
- 提供虚假证件或离岛信息;
- 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组织或利用他人资格和额度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规或走私的,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离岛旅客”指年满16周岁、搭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及外国护照;“运输工具”指经设有海关监管机构的机场、车站、码头离岛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监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