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货物分段准入监管新政
优化通关流程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通关效能,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实施分段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速度。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货物准予提离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进口货物,可凭海关通知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
(一)无海关检查要求的;
(二)仅有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检查的。若进境地不具备检查条件,收货人可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条件的特定场所实施转场检查;
(三)仅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四)同时有口岸和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后者或经收货人申请在进境地合并实施并完成检查的。
二、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条件
货物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可销售或使用。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须办结相应手续方可放行:
(一)涉及目的地检查的,海关已完成检查;
(二)属于监管证件管理范围的,相关证件已核销;
(三)需进行合格评定的,海关已完成评定程序。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所称“检查”包括海关在进境环节依法实施的检疫、查验及商品检验。其中,口岸检查由进境地主管海关实施,目的地检查由目的地主管海关负责。
收货人依法销售或使用进口货物涉及其他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