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埃及新鲜椰枣进口
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公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新鲜椰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埃及新鲜椰枣进口。现将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埃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新鲜椰枣(学名:Phoenix dactylifera,英文名:Dates palm)。
三、允许产地
埃及椰枣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椰枣果园、包装厂、冷库及冷处理设施须由埃及中央植物检疫局(CAPQ)批准备案,并经海关总署(GACC)审核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名单每年出口季前由CAPQ提供并及时更新,可在GACC官网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共12种,包括: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石榴灰蝶(Deudorix (Virachola) livia)、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织螟属一种(Aphomia sabella)、枣尖蛾(Batrachedra amydraula)、枣椰蚧(Parlatoria blanchardi)、无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紫红短须螨(Brevipalpus phoenicis)、小爪螨属一种(Oligonychus afrasiaticus)、二点傲扁蜡蝉(Ommatissus binotatus)、傲扁蜡蝉属一种(Ommatissus lybic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针对蛀果类害虫,每0.5公顷设1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时,立即采取防控措施,涉事果园不得向中国出口。
(二)包装厂管理
加工过程须在CAPQ监管下进行,果实需剔除病虫果、烂果及枝叶等杂质。每批随机抽查1200个果实,至少剖检40个疑似果。若检出关注蛀果类害虫,该批不得出口;连续3批不合格,相关果园本季暂停出口。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检疫要求。通气孔需用防虫纱网覆盖(孔径≤1.6 mm)。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及包装厂注册信息,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标准ISPM15。集装箱装箱前须检查卫生状况并留存记录。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椰枣必须进行冷处理,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果实中心温度≤1°C,持续16天以上;或≤2.1°C,持续21天以上。处理程序须符合出口前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规范。
(五)出口前检疫
CAPQ按2%比例抽样检查,两年内无问题可降至1%。如检出关注的活体有害生物,整批不得出口,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资质。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由CAPQ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封识号,并附加声明:“该批椰枣符合埃及新鲜椰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实施冷处理的,须在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时间、设施编号或集装箱号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椰枣入境时,中国海关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包装标识及冷处理报告等资料。可从所有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措施:
- 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不准入境;
- 冷处理无效的,须实施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
- 检出关注的活体有害生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并暂停相关单位出口资格;
- 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样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八、符合性审查
项目启动首年,GACC将派员赴埃及对注册果园和包装厂执行情况进行实地审查,并开展预检。后续将根据疫情动态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检疫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贸易开始后每5年,GACC将对检疫要求执行情况开展回顾性审查,必要时派遣专家赴埃考察。
附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冷处理须在CAPQ与GACC批准的设施内进行。温度探针精度需达±0.15°C,每小时记录一次数据。处理完成后须校正探针,打印记录附带完整统计资料供审核。集装箱由CAPQ加施编码封条,仅中国海关可开启。
附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集装箱须为自带制冷设备的运输箱,能维持所需低温。至少安装3个果温探针和2个空间温度探针,位置按规定设置。运输期间持续记录温度,抵达中国口岸后由海关核查处理记录及探针校正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