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从东帝汶输入猪及野猪产品
近期,东帝汶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东帝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东帝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相关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境内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其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