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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东帝汶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54号)

关于防止东帝汶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54号) 报关宝典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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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从东帝汶输入猪及野猪产品

近期,东帝汶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东帝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东帝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相关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境内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其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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