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哈萨克斯坦亚麻籽
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食用及食品加工用亚麻籽可输华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亚麻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哈萨克斯坦进口符合要求的亚麻籽。进口产品须满足《进口哈萨克斯坦亚麻籽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哈双方签署的相关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在哈萨克斯坦种植和加工的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途的亚麻籽实(Linum usitatissimum)。 三、生产设施要求 输华亚麻籽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应具备独立性,并配备防虫、防鼠、防鸟设施。在生产季节需对箭斑圆皮蠹、谷斑皮蠹、花斑皮蠹等中方关注的仓储害虫进行监测,每100平方米设置不少于1个诱捕器。相关企业须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 四、植物检疫要求 1. 亚麻籽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由哈萨克斯坦官方检疫合格。 2. 不得携带亚麻褐斑病菌、大丽花轮枝孢(棉花黄萎病菌)、鳞球茎茎线虫、谷斑皮蠹、田野菟丝子、苍耳(非中国种)、假高粱及其杂交种等35项检疫性有害生物。 3. 不得混入活体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羽毛、动物粪便、杂草种子及其他植物残体。 4. 出口前须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确保杀灭所列有害生物及其他活虫。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货物须随附哈萨克斯坦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检疫处理的技术参数(药剂、温度、时间)、品种及产区信息,并在附加声明栏以中英文标明:“该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的亚麻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于2019年9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哈萨克斯坦亚麻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 六、食品安全要求 进口亚麻籽应符合中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包装要求 必须使用干净、卫生、透气且全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包装材料。每件包装须清晰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以及产地、加工单位和出口商的名称与地址,相关信息可通过标签缝制于包装上。 八、运输工具要求 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检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或土壤等污染物。散装运输时应使用专用集装箱或其他粮食专用运输工具。 九、其他事项 已注册的哈萨克斯坦生产企业名单、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及检疫处理方法等信息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海关总署
2019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