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舱单数据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推进“两步申报”改革,加强水运、空运进出境舱单管理,规范数据申报,简化填制要求,确保数据准确性,强化安全准入与风险防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物流企业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经第235、240号修改)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规定,向海关报送舱单及电子数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海关备案后应使用该代码进行舱单数据传输。
二、海关将严格核查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对逾期传输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三、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原始舱单数据项》
- “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代码”“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货物托运的地点或者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75}项;
- “收货人联系号码”“通知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
- “更改原因代码”名称变更为“变更原因代码”,填制条件调整为“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的条件项;
- “收货人地址(街道、邮箱)”等三项地址类字段名称分别简化为“收货人地址”“发货人地址”“通知人地址”;
- “国家代码”更名为“国家(地区)代码”;
- 删除“货物体积”“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途经的国家代码”“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前一海关单证号”“码头作业指令代码”“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以及多项地址、联系人、代码类字段共50余项。
(二)《预配舱单数据项》
- “货物托运的地点或者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必填项,“其他数据”的{310}项;
- “发货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必填项;
- “更改原因代码”更名为“变更原因代码”,填制条件调整为条件项;
- 三项地址字段名称同步简化;
- “国家代码”更名为“国家(地区)代码”;
- 删除包括运输工具启运信息、货物体积、多项地址及联系人代码、拼箱人信息等50余项数据项。
(三)《装载舱单数据项》
删减“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货物简要描述”等数据项。
(四)《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
删除“理货责任人名称”“船长/大副名称”“船舶贝位”“残损类型”“货物体积”等13项数据。
(五)《运抵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
删除“货物描述补充信息”“唛头”等数据项。
(六)《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
删除“分提运单号”“集装箱编号”“特种箱标记代码”“设备交接单号”“货物体积”等10项内容。
(七)《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
删除“托运货物序号”“危险品编号”“唛头”“海关税则6位编号”“原产地代码”等13项数据项。
(八)《装箱清单数据项》
- “收货人地址(街道、邮箱)”“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名称分别调整为“收货人地址”“通知人地址”;
- 删除“封志号码”“收货人代码”“城市名称”“省份代码”“邮政编码”“拼箱人代码”“货物描述补充信息”等30余项数据。
四、《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货物简要描述”须完整准确填报,提(运)单项下所有货物名称应逐一填写。海关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见附件16),不符合要求的将自动退单。
五、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 1.原始舱单数据项.xls
- 2.预配舱单数据项.xls
- 3.装载舱单数据项.xls
- 4.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xls
- 5.运抵报告数据项和分拨、分流运抵报告数据项.xls
- 6.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xls
- 7.出口直接改配申请数据项.xls
- 8.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xls
- 9.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xls
- 10.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xls
- 11.进口改靠港申请数据项.xls
- 12.空集装箱调运申请数据项.xls
- 13.装箱清单数据项.xls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船舶载运货物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器载运货物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 16.负面清单.xls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