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保税交割铁矿石检验监管要求
实施“集中检验、分批放行”模式,推动铁矿石期货业务规范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进口保税交割铁矿石期货业务发展,明确海关检验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实行“集中检验、分批放行”的检验监管模式。
(一)“集中检验”指海关对拟用于期货保税交割的铁矿石,在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前,或已进入上述区域的铁矿石转为期货商品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统一检验。
(二)“分批放行”指海关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结合实际出区情况,对申报进口的期货铁矿石分批次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二、企业申报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时,应凭《铁矿石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向海关申报。对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期货铁矿石,经检验符合相关强制性要求的,准予入境。
三、申报进口期货铁矿石的企业,须提交《期货铁矿石放行申请单》及经认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海关申报和放行依据。检验鉴定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独立、公正开展检验鉴定工作。
四、大连商品交易所应将铁矿石期货可交割矿种、指定交割仓库等信息向海关总署备案。
五、大连商品交易所须与海关实现系统联网,实时提供电子仓单系统生成的《铁矿石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期货铁矿石放行申请单》等相关数据,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铁矿石期货入库申报通知单.doc
2. 期货铁矿石放行申请单.doc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