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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

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 报关宝典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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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公告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完税价格确定规则及备案要求

(有效法规)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现就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式定价定义
本公告所称“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数值约定价格,而是通过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的交易方式。结算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适用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进口货物,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1. 货物运抵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2. 结算价格取决于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
  3. 自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依据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4. 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关于成交价格的相关规定。

三、备案管理
纳税义务人应在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附件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海关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若货物申报时已能确定结算价格,则无需提交备案表。

四、备案所需材料

  1. 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含长期合同等);
  2. 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与数量安排说明;
  3. 其他相关说明和资料。

五、补办与变更
未事先备案的,应在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已备案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首批货物申报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

六、暂定价格与担保
若进口时结算价格尚未确定而以暂定价格申报,纳税义务人应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七、报关单填制要求
申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报关单中的“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并在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具体填制规范见附件2。

八、结算时限延长
自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将依照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经申请并获申报地海关同意,结算期限可延长至9个月。

九、结算后续手续
结算价格确定后30日内,纳税义务人须向海关提交最终结算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取消“暂定价格确认”及其他相关项目调整,并完成税款缴纳等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以卖方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为准。

十、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有关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样本).doc

      2.报关单填制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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