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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4号)

关于实施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4号) 报关宝典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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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海关AEO互认安排将于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

中国与智利将相互给予AEO企业通关便利措施

(有效法规)2021年3月,中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海关署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中智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并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智利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AEO企业,中国海关亦认可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企业。

二、在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中智双方海关将向对方AEO企业给予以下便利措施: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查验率以加快通关速度;对需实货查验的货物优先安排查验;设立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快速通关。

三、与中国有进出口贸易往来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应将自身AEO编码(格式为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如AEOCN0123456789)告知智利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智利海关要求申报。智利海关确认身份后,将予以相应通关便利。

四、中国企业自智利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AEO编码”栏填写智利发货人的AEO编码;向智利AEO企业出口时,应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收货人AEO编码”栏填写智利收货人的AEO编码。编码格式为:“国别代码(CL)+10位AEO企业编码”,例如“CL0123456789”。中国海关核实信息后,将提供相应通关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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