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海地输入猪及其产品 防止非洲猪瘟疫情传入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动植物检疫公告
(有效法规)2021年9月19日,海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该国东南省于8月26日发生一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2500头后院饲养家猪。为防止疫情传入我国,保护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公告: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海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海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的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海地的猪类及其制品,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境内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实施防疫消毒。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海地猪类及其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予以处理。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与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29日

